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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17:30   浏览量:63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区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政策措施,我局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13日—2021年3月22日。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1年

  3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交:

  1.电子邮箱:jycjk@hp.gov.cn

  2.邮寄至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87号[**]2栋815室(邮政编码:510530)

  3.社会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2日

  (联系人:奚萍,联系电话:020—82509261)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

  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每年在全区范围内的自主创业成功人员中综合遴选不超过20名“自主创业之星”,一等不超过2名,各资助10万元;二等不超过3名,各资助5万元;三等不超过15名,各资助3万元。遴选指标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年营业收入、税收缴纳额等等,已获评人员不得重复参评。

  1.遴选对象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须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创办企业须正常经营1年以上;

  (3)创办企业须登记注册3年以内;

  (4)创办企业须招用10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材料:

  (1)法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无须提交);

  (2)带动就业的人员名册;

  (3)年营业收入证明、税收缴纳证明等可说明创业成效的佐证材料。

  3.遴选方式:每年遴选一次,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遴选委员会,制定遴选工作方案,细化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新招用首次进入我区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三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以50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本补贴直接发放给企业,每年预算总额限制800万元,原则上,对于我区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招用优秀人才的优先补贴。

  (一)申请条件:

  1.本办法颁布后,本区民营及中小企业新招用首次进入我区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人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的;

  2.与新招用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

  1.所招用人才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无须提交);

  3.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申请渠道:

  每年分两次集中申请(3月、9月),首次申请在招用人才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1年内,向区就业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在每年10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遴选活动中,在遴选指标上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予以适当倾斜,适当提高民营及中小企业人员比例。每年同步遴选500名民营及中小企业优秀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每人每月发放500元住房补贴,补贴期限1年,同一人才可连年参评。上述补贴与我区其他人才住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人才住房租住优惠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一)遴选条件:

  500名民营及中小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强的管理水平或高超的技术水平,具有创新能力,在本岗位有突出业绩;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须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二)申报材料:

  1.法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无须提交);

  2.聘为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聘书;

  3.能体现在本企业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遴选方式:每年遴选一次,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遴选委员会,制定遴选工作方案,细化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第七条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予以入户指标重点倾斜,开通绿色通道,对入户条件予以适当放宽。每年全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用于上述人才的比例不少于30%。

  (一)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中、中专、中职技校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3.已在提出申请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4.现任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

  (二)申请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用人单位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需求申报统计表》;

  2.企业申请函(包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情况、所获荣誉;申请人特长、能力、获得表彰情况等基本情况介绍);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专长、业绩、所获荣誉等证明材料;

  5.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告知书。

  (三)申请渠道:每年分四次集中申请(3月、6月、9月、11月),由企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入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招聘、猎头、培训、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贡献突出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各奖励20万元;[**][**]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各奖励10万元;[**]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超过5家,各奖励5万元。参加评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我区,或在我区注册有分支机构。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近1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各类“黑名单”;

  3.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制度、管理制度、服务设施,管理规范,业绩优良;

  4.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我区公益招聘、对口扶贫工作;

  5.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和社会声誉。

  (二)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缴税情况证明;

  4.从业人员名册及资格证书;

  5.服务情况表(为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项目、数量;参与我区公益招聘次数、对口扶贫的情况;为企业引进人才数量,引进人才数量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6.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服务协议书或合同、服务人员明细表及引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三)评审方式:

  每年开展一次评审,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细化评审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通过采取减免租金、贷款贴息和政府优先购买服务等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打造一个能立足黄埔、服务广东、辐射全国、影响全球的人力资源市场化进程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的高端基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教育培训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管配套服务”五大业态融合发展,着力打造特色鲜明、优势显著、影响广泛的“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新高地”。为我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高端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条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将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等需专项培训上岗的岗位,以就业订单形式向培训机构、院校、行业组织提出培训需求,签订订单式培训就业协议,培训机构、院校、行业组织为就业订单所开展的专项培训,根据其培训费用和培训后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00元每人的培训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培训内容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紧缺性、特殊性岗位需求。

  2.申请单位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具备培训资质的法人实体,具备开展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或紧缺性人才培训的能力,有固定的培训场地、设备和师资,有完备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

  3.申请单位与企业签订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培训课程、学员数量、培训时长、培训地点、培训费用、培训方式、就业保障等内容。

  4.申请单位遵守订单协议,完成培训课时和培训任务,有完整真实的培训费用清单。

  5.培训学员经培训后达到订单协议约定的岗位要求,进入下单企业工作,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二)申请材料

  1.培训开班审核

  (1)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行政许可证明(如办学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具备培训资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培训机构资质和能力相关证明资料;

  (3)就业订单培训协议;

  (4)培训费用测算表;

  (5)培训开班学员清单。

  2.培训补贴申领

  (1)培训费用清单;

  (2)培训课时记录;

  (3)3张以上培训现场图片;

  (4)培训到岗学员清单;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登记备案等学员到岗就业的证明;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申报承诺书。

  (三)补贴标准

  1.本补贴为订单周期内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就业订单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场地、设备、师资、教材、课酬等),按100%比例给予补贴,以培训后学员实际上岗就业人数核定(即补贴金额依据实际上岗就业的人数而定),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人。本项补贴每年预算总额限制300万元。

  2.就业订单培训补贴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年度内补贴限额发放完毕后,不再同意就业订单培训。

  (四)申请渠道

  1.培训开班审核:订单协议签订后,向区实训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培训补贴申领:在订单培训完成1年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申领;每年3月、6月、9月、11月,向区就业中心提交申领材料。

  第十一条进一步强化民营及中小企业用工需求监控及预测,建立健全企业用工、就业失业动态、人工成本和薪酬调查四个监测体系,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50家样本企业开展调查,每半年形成一份科学合理分析报告,帮助民营及中小企业及时了解我区就业形势、用工发展和社会稳定情况,作出准确分析判断,提前做好预警准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扩大朋友圈”的工作模式,全年在区内外开展70场免费专场招聘会,邀请全国近百家大中专和高职院校与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洽谈,实现供需对接。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专窗,结合线上“广开就业”“黄埔职介”微信公众号、不同业务QQ群、微信群,实现24小时在线网上全流程交流的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帮助、辅导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工作,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民营及中小型企业做大做强。为民营及中小型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提供最大便利,优化审批流程,逐步扩大“零到场”“秒批”事项范围。完善劳资纠纷调处机制,规范劳动监察执法,指导企业合法用工。打造“阳光劳动仲裁”,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及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法规指导,确保每年举办两次仲裁典型案例分析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庭审公开观摩活动,每年召开两次劳动关系例会,每年至少举办一场劳动法制宣传培训活动,针对新颁布的重要法规及时组织培训学习,编写法规文件汇编等免费向企业提供,作为企业日常管理工具书,提高企业处理劳资纠纷的能力。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所需资金纳入本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企业或个人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各政策兑现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申请企业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3年以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对区内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的办事指南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申请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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